(二)干扰素治疗丙型肝炎
1.治疗指征:
(1)血清HCVRNA(+)和/或抗-HCV(+);
(2)血清ALT升高(除外其他原因),或肝活检证实为慢性肝炎。具备上述两项指征即可进行α干扰素治疗。急性丙型肝炎应早期应用α干扰素治疗,可减少慢性化。
2.剂量及疗程:α干扰素3MU/次或组合干扰素9~15μg/次,3次/周。治疗4~6个月,无效者停药。有效者可继续治疗至12个月。根据病情需要,可延长至18个月。治疗第1个月,1次/日。疗程结束后随访6~12个月。
3.疗效判断标准:
(1)治疗结束时应答
①完全应答:ALT复常及HCVRNA转阴。
②部分应答:ALT复常但HCVRNA未阴转,或HCVRNA转阴但ALT未复常。
③无应答:ALT仍异常,HCVRNA仍阳性。
(2)停药后6~12个月应答
①持续应答:停药6~12个月内仍完全应答者。
②复发:治疗结束时为完全应答,停药6~12个月内出现ALT异常及HCVRNA阳转者。
三、核苷类似物临床应用
核苷类似物可抑制病毒复制。目前,治疗慢性乙型肝炎的核苷类似物有拉米夫定及单磷酸阿糖腺苷。拉米夫定治疗期较长,否则容易复发,但长期治疗应注意发生病毒变异和产生耐药。耐药病人可出现病情变化。在用单磷酸阿糖腺苷治疗过程中,应注意发生神经肌肉疼痛。
治疗慢性丙型肝炎可联合应用干扰素与三氮唑核苷(利巴韦林)。但三氮唑核苷可发生溶血性贫血。当Hb≤100g/L时应减量,Hb≤80g/L时应停药。孕妇禁用。育龄期男女在用药期间应避孕。服用三氮唑核苷患者在治疗结束后,应继续有效地避孕至少6个月。